顶端新闻记者 曾令统
近日,有网友发文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一陈姓处长疑似因在“地铁猥亵他人“被当地公安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接着有媒体报道称,该厅上述处长已经被免去职务并前往该厅下属事业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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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却质疑,虽然上述处长被免去职务,但该厅是否存在处罚过轻的情况?相关任免又是否符合规定?
浙江自然资源厅一处长地铁猥亵他人被免职
5月3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顶端新闻记者,关于该处长被免职的具体相关事宜,她尚且不清楚,并向记者提供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知情部门的电话。
自5月31日起,顶端新闻记者多次尝试拨打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多个部门及浙江省纪委电话,截至发稿前均未有人接听。
据媒体此前报道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厅陈姓处长确实因在地铁猥亵他人被该厅免去处长职务并调离公务员队伍,目前陈某已经调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属事业单位任职。
事情在网络经过发酵后迅速引起不少网友关注,有网友质疑“地铁猥亵他人的处长”仅仅只是调离原单位,处罚是否过轻?也有网友认为,上述陈某从公务员编制转为事业编制是否又符合相关规定?
河南省社科院纪检监察研究所所长:该厅对陈某的处罚是适当且符合规定的
河南省社科院纪检监察研究所所长万银锋告诉顶端新闻记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对该该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原处长陈某的处罚应该是适当的。
万银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该厅原处长陈某在地铁车厢内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虽然没有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但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并造成了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节较重的”情形。“因此,依照‘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规定,撤销其处长职务是合规合法的。”万银锋说。
同时对于部分网友质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将陈某从该厅“公务员编制”转为下属二级学院的“事业编制”,万银锋说,因为陈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的程度,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利用组织手段,将其调离离公务员队伍,调整到下属事业单位的职员岗位,他认为也是合情合理、合乎规定的。